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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实施意见(试行) 海府规〔2021〕7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省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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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

(一)明确不同入市方式的适用范围及有关要求。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交易。以出让方式入市交易的,以入市申请时间为节点,入市面积不得超过集体经济组织所持使用权的全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面积的70%。采用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交易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持有,土地所有权人按约定参与企业经营分红,具体股权份额根据土地成交价款确定,企业因经营需要增资扩股的,土地所有权人股权份额应按增资扩股时土地市场评估价格重新确定。

(二)明确入市主体和入市实施主体。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为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属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所有权;分别属村内两个及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村内相关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所有权;属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所有权。尚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可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镇政府代表其行使所有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全资方式设立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 专营公司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镇域内或者一定区域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联营公司,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委托授权,可作为入市实施主体在授权范围内代理实施入市事项。

(三)探索区域统筹整备入市。

参考国有土地储备制度,鼓励区政府、园区管理机构或其以全资方式成立的土地专营公司通过托管等方式,对产业落后、利用低效、零星分散的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统筹整备,具体负责土地整合清理、产业规划、前期开发、招商引资、土地入市和物业管理等工作,实现统一招商、统一入市,提升土地利用效益,促进产业升级转型。 

(四)明确入市交易条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总体规划划定为建设用地,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确定为工业仓储、商服、租赁性住房等经营性用途,且符合相关产业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2.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依法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包括保留集体性质的留用地;

3.需要处理的土地使用、承包、经营等权利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权益已补偿和处置完毕,或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经土地所有权人表决同意随土地一同入市流转;

4.具备开发建设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等条件,但入市方案中另有说明的除外;

5.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多途径推动入市交易。

符合本意见规定入市条件的。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直接就地入市。

村庄内零星、分散等不具备就地入市条件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在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和林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土地所有权人集体决策同意并经市政府批准的,可先行复垦为农用地后,将腾挪出的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到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入市。鼓励统筹规划产业集中区,先行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开发工作,为异地调整入市创造条件。

对实施美丽乡村、全域旅游等乡村振兴项目用地以及符合国家规定及我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要求的土地,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可保留集体所有权性质,根据实际用地需求利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按“只转不征”方式依法完成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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